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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外维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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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-07-27

美国法典》第35编第101条规定:“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、机器、产品、物质构成,或任何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,可按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。”


根据立法的初衷,美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应当“包括阳光照耀下的所有人造之物”。自然规律、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不受专利保护,因为人只可能“发现”、而不可能“发明”他们。


● 方法(process)


方法,是指某种技艺、方式或步骤。


方法专利中既包含制造某物的方法,也包含使用某物的方法。在美国的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,“发现”某物新用途的发明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其他要求的情况下,也可以获得专利保护。


美国还保护商业方法专利,即某些商业方法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条件下,能够通过软件、网络的途径,或者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的方式,获得专利保护。


● 机器(machine)


机器,是指由零件或部件构成的工具,当其工作时可以产生某种特定的结果。


机器可分为四类,即(1)完整的机器;(2)完整机器中的一个或几个部件;(3)一个或几个部件的组合;以及(4)将现有部件组合起来形成一种机器。


● 产品(manufacture)


产品,是指人工或者机器制造出来的所有产品。


● 物质的构成(composition of matter)


物质的构成,是指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物质,以化学的(如化合)或者物理的(如混合)方式,合成为一种物质。其中,“物质”是指任何固态、液态、气态的物体、物质和成分。


● 改进(improvement)


改进,是指对于已有的方法、机器、产品和物质构成的改变或者改造。


在专利审查和司法实践中,对于“改进”是通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来判断的。如果一项改进不具备这两项特征,无法获得专利保护。


《美国法典》第35编第102条对“新颖性”、第103条对“非显而易见性”作出了要求,但是对“实用性”没有作出专门规定,实用性是从第101条中推导而来的。


● 实用性


实用性,是指专利所产生的结果或效果应当是对人或人类社会有用的。无用的(例如违反自然规律的永动机)和违背公共道德的发明,不能被授予专利。